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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刚与深圳杰视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882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深圳杰视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深圳杰视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882号原告:李华刚,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杰视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翁凯东。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杰视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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