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民初6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县前进雷士照明商店,住所地佳木斯市桦南县前进街豪盟小区。
经营者:徐永明。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桦南县前进雷士照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26日进行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桦南县前进雷士照明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返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