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初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长江经营部。
住所地:城固县友谊路东段。
负责人王长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固县长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城固县长江经营部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