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欢乐禧御餐饮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王博。
委托代理人:咸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博,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代理人:咸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欢乐禧御餐饮店、王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