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67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茂源塑料制品经销处。
经营场所: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亚泰大街中环6区6-11栋150号。
经营者:李中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茂源塑料制品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还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