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鱼执字第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被执行人:鉴传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执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鉴传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