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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与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822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22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朱浩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任长喜,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鸥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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