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57号之二原告:永嘉奇佳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西岙村。
法定代表人:吴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白,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瓯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天长村徐根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佑忠。
原告永嘉奇佳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欧玛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4月14日,被告温州欧玛玩具有限公司以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2016年5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诉讼。
201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20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ZL20153018××××.9号、专利名称为“组合秋千(TT猫五合一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评议后,决定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奇佳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本院对原告永嘉奇佳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嘉奇佳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