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3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4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州大街西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