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81号原告:赵继平,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继平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继平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继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平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继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