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07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特别授权),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威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威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