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48号原告:王梅,女,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兰,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刁源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原告王梅与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梅于2016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