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60号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新阁小区单身宿舍7栋716。
法定代表人:龚丹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向晓,男,该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翟维鑫,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风,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娟,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维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深圳金泰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