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海,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婷,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仰勇,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审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7室。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21号(赵兰好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婷,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青海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何仰勇、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派公司)、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双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青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故本案应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何仰勇、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喜双伴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王青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