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民初27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中区眼博士眼镜店,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大什字地下商业街****号。
经营者:唐雪艳,该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定湘,该店店员。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西宁城中眼博士眼镜店(以下简称眼博士眼镜店)商标权纠纷一案,雅瑞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MOLSION”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眼博士眼镜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MOLSION”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是“MOLSION”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原告生产的“MOLSION”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原告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太阳镜的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MOLSION”注册商标类似。
2015年10月31日,原告对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眼博士眼镜店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雅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5)厦证经字第7758224号公证文书一份,拟证明雅瑞公司对“MOLSION”商标享有权利;
证据2、(2015)新内证字第9298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的眼镜,拟证明雅瑞公司证据保全的过程,眼博士眼镜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15)厦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文书,拟证明陌森品牌在同行业品牌中享有较高的荣誉度、知名度,雅瑞公司为推广知名度投入了巨额宣传费用;
证据4、律师服务收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消费票据,拟证明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为2000元,公证费用为900元,购买侵权眼镜消费150元。
因被告眼博士眼镜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故对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雅瑞公司受让取得了第7758224号“MOLSIO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种类为第9类商品:眼镜;
眼镜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护目镜;
眼镜盒;
太阳镜;
隐形眼镜;
眼镜架;
体育用风镜。
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为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商标经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5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公证人员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越来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什字地下商业街的“眼博士眼镜店”购买了近视镜架一副,以刷卡方式支付人民币150元,并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刷卡单一张,显示信息为“西宁市城中区眼博士眼镜店”。
公证人员将所购近视镜架及单据、刷卡小票拍照,并将所购近视镜架予以封存。
据此,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制作了(2015)新亚证内字第9298号公证书,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经庭审拆封,将公证部门封存的近视镜架与原告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MOLSION”比对,发现涉案被控侵权近视镜的镜片、镜腿部位印有“MOISSN”标识。
另查明,原告雅瑞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000元、购买侵权眼镜消费支出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眼博士眼镜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现评析如下:一、被告眼博士眼镜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销售的眼镜上“MOISSN”标识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MOLSION”商标相比较,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等方面较为相似,“MOISSN”与雅瑞公司的第7758224号“MOLSION”均系英文字母,区别在于前者由6个字母构成,后者由7个字母构成,字形相似,从呼叫功能看,二者在英文中无固定含义,系臆造词汇,在汉语拼音中发音是“莫森”,“MOISSN”与“MOLSION”属于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故涉案眼镜架上标示“MOISSN”标识的行为构成对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销售涉案眼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MOLSION”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登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鉴于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内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眼博士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MOLS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眼博士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眼博士眼镜店负担18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有林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岳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