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160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丘漾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佳兴鞋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01号B305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96。
经营者:韦金美。
被告: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8N。
法定代表人:方仕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佳兴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佳兴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