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75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联达江(武汉)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豪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圣联达江(武汉)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