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6344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达到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武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邮市宏祥商店,经营场所高邮市送桥镇南首。
经营者:金宏祥。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宏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