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320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纵横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杨先辉,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纵横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