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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终764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640号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在江宁区。

经营者董会琴。

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手拉手酒业经营部撤回对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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