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170336788。
负责人:潘晓卿。
被执行人: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57HE2E。
法定代表人:李孝国。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与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湘1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赔偿款共计31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湘11执81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蓝山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550元(含执行费4550元),已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3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湘1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