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52号原告: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华村。
法定代表人:杨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杰,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东,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原告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福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福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常州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