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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开发区爱家百货超市、泰安市爱家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9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开发区爱家百货超市、泰安市爱家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开发区爱家百货超市,泰安市爱家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31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开发区爱家百货超市。

住所地: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

经营者:齐静,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爱家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凤英,经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开发区爱家百货超市、泰安市爱家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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