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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30号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号楼3层0308。

法定代表人:李东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号。

经营者:陶和平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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