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50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视康眼镜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家垅村铁螺塘组曾树柏私宅。
经营者贺玲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视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视康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视康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