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6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海州区利民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16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海州区利民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海州区利民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6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利民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路19号楼二单元102室。

经营者:李红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海州区利民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6月3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