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431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星冠涂料辅材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汪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星冠涂料辅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