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科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步行街晶都商业广场。
经营者:单文学,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35-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科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2021年6月18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