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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20号
案件名称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产业集聚区金凤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常俊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卫国,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登庆,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积善里工业区4号D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福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大基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清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院管辖案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应考虑管辖的适宜性和科学性。

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另一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但是,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西平县,既然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方,那么,上诉人所在地就应当为主要侵权行为地,即为涉案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地。

为便于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和科学。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本案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和科学,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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