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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博阳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5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博阳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博阳化妆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5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博阳化妆品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国亨市场D区11排7号。

经营者:王永辉,该经销部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博阳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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