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0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健鹰副食品自选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号,注册号:360102600159763。
经营者:李爱兰,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宾,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健鹰副食品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