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59号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中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高速引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伯龙,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阳,河北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军,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中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