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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2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民初84号原告暨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孟昭斌,均系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

经营者:侯XX。

被告暨反诉原告:侯甫维。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告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以下简称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暨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昭斌、被告暨反诉原告侯甫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眼镜批发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眼镜批发城和侯甫维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二被告在当地市级报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眼镜购买费等)共计3万元;

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公司是“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暴龙”、“bolon”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且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高,系弛名商标。

2015年7月,原告经调查发现二被告销售的侵犯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暴龙”、“bolon”注册商标偏光太阳镜,包括眼镜镜腿、镜片或吊牌、眼镜盒等“爆龙仔baolongzai”标识,且销售的假冒偏光太阳镜产品质量低劣。

遂于2015年7月25日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购买了二被告销售的侵犯“暴龙”、“bolon”商标的眼镜。

由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质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侯甫维针对厦门雅瑞公司的起诉答辩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蒋文勇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与其无关,其购进暴龙仔眼镜时,该眼镜的注册商标并未被撤销,因此其不应对厦门雅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侯甫维反诉请求:一、请求确认厦门雅瑞公司在所销售的太阳镜中注明使用“原装蔡司镜片”是质量欺诈宣传,所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

二、赔偿其经济损失33万元;

三、请求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年5月14日核定的“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注册证真实有效,其销售暴龙仔眼镜的行为合法。

事实和理由:一、厦门雅瑞公司在其销售的十四款太阳镜中假冒使用“原装蔡司镜片”,致使其作为该公司的经销商遭受信誉及经济损失;

二、厦门雅瑞公司恶意提起诉讼,亦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其本人系厦门雅瑞公司的经销商,该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其销售假冒暴龙牌太阳镜。

因此,厦门雅瑞公司应对交付其假冒伪劣商品而赔偿其经济损失。

厦门雅瑞公司针对侯甫维的反诉答辩称:一、侯甫维的反诉请求与本诉无直接联系,不属于反诉;

二、侯甫维销售的暴龙仔太阳镜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公司起诉既没有侵犯侯甫维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对其商业们誉造成损失;

三、其公司起状状是主张侯甫维销售的暴龙仔牌太阳镜质量低劣,并未主张侯甫维销售的暴龙牌太阳镜质量低劣。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侯甫维的反诉请求。

XX眼镜批发城未提出答辩意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厦门雅瑞公司虽对侯甫维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厦门雅瑞公司销售给侯甫维的暴龙牌眼镜存在质量问题,厦门雅瑞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是商标“暴龙”的注册人(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

2011年5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厦门雅瑞公司;

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商标“bolon”的注册人(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2011年5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厦门雅瑞公司。

厦门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bolon”商标眼镜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较好,属于弛名商标。

2015年7月,厦门雅瑞公司经调查发现XX眼镜批发城销售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太阳镜。

遂由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缪水龙于同月27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周祥河、江玉龙的见证下,以160元的价格从XX眼镜批发城购买了一副太阳镜。

根据厦门雅瑞公司出具的说明,该公司生产的“暴龙”、“bolon”、陌森、molsion、保圣品牌太阳镜腿内侧商标印字后面均镭射上镭射防伪码,12位阿拉伯小数字,每4个数后均空一格,然后黏贴上对应防伪贴贴纸牌(防伪标签)遮住镭射码,会在一边露出1-3个小数字,防伪标签一撕就破,不可重复贴。

该公司出厂均要扫镭射码和贴贴绝代牌(防伪标签)上的二维码储存数据,每个镭射码和二维码均对应唯一一个型号和色号的太阳镜,不重复。

经当庭核对,XX眼镜批发城销售给厦门雅瑞公司的太阳镜不具有上述条件。

2016年8月17日,厦门雅瑞公司因本案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参与诉前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申请执行等,双方约定委托代理费10,000元。

另查明:2012年7月23日,厦门雅瑞公司对案外人蒋文勇注册的第8278765号“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2014年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24211号争议裁定书,对争议的商标予以撤销。

还查明:侯XX于2013年7月19日经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为“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工商注册号为420281600211350,经营场所在大冶市东岳路17-6号。

2015年,侯甫维从侯XX处受让XX眼镜批发城后,继续在大冶市东岳路17-6号以XX眼镜批发城名义经营眼镜批零经营等。

厦门雅瑞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从XX眼镜批发城购买的暴龙仔牌太阳镜系侯甫维销售。

同年9月28日,侯甫维经大冶市工商局核准注册设立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注册号为420281600530305,经营场所在大冶市东岳路17-6号,经营范围为眼镜批零。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在同类产品中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依法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暴龙”、“bolon”商标被转让给厦门雅瑞公司后,该公司依法对诉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侵犯该公司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理应对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侯甫维在XX眼镜批发城内销售的“爆龙仔baolongzai”牌太阳镜虽曾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4年3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024211号争议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后,“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即自始不存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虽然厦门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暴龙”、“bolon”,并非“爆龙仔baolongzai”,但注册商标“暴龙”、“bolon”系国内弛名商标,“爆龙仔baolongzai”与注册商标“暴龙”、“bolon”均是使用于同类产品太阳镜。

侯甫维在XX眼镜批发城内销售的“爆龙仔baolongzai”牌太阳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厦门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同类商品并存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显然侵犯了厦门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侯甫维从侯XX处受让XX眼镜批发城后,在该批发城内以XX眼镜批发城的名义销售侵权商品。

因此,厦门雅瑞公司主张XX眼镜批发城和侯甫维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故对该公司关于XX眼镜批发城和侯甫维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厦门雅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侯甫维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在考虑其诉争注册商标系弛名商标和其市场占有率、国内同类商品知名度等实际情况同时,亦考虑到该公司为维权与律师约定的代理费过高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侯甫维和XX眼镜批发城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含该公司为维权支付的费用)。

同时,考虑到侯甫维所销售的“爆龙仔baolongzai”牌太阳镜进货时,该注册商标尚未撤销,侯甫维只是在XX眼镜批发城内销售,并无证据证明其以公开组织活动等形式给厦门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该公司主张侯甫维等以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雅瑞公司起诉侯甫维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非恶意诉讼,该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系主张侯甫维销售的暴龙仔牌太阳镜产品质量低劣,并非自认其公司销售的太阳镜产品质量低劣,侯甫维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厦门雅瑞公司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侯甫维主张该商标注册真实有效,其销售暴龙仔眼镜的行为合法的请求当然不能成立。

故对其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侯甫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侯甫维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侯甫维、大冶市XX眼镜批发城共同负担50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侯甫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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