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2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玲,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八仙酒行淘宝卖家,住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孙艳玲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