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36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联达江(天津)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丰,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波,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联达江(天津)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姚泓冰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