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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酷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320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酷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酷乐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20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仲,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酷乐文具店,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李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酷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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