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54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凌峰制冷机电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营者陈智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凌峰制冷机电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