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优优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兴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丽水市优优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优优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膳魔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251157.7,外观设计专利名称“饮料用容器”)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优优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膳魔师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15)深南证字第22930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因此,广东省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优优兔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优优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优优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事实不符、程序违规,最终导致错误裁定。
一、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只用了该条文最后一句,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但该规定第一款明确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规定的更加明确,是指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属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就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论,也是指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发生地。
本案涉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多地,一时难以查清,为此最佳的管辖地就只能是被告住所地。
二、案件事实认识不清。
本案原告和被告均不在深圳市管辖区内,涉及有争议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地也没有搞清楚,根据本案原告所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更是有出入。
三、案件审理程序违规。
就本案而论,诉讼当事人审查核对,是否遗漏当事人,双方提交证据是否与案件关联,均是办好案件的关键。
依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提出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但原审用了一个多月时间,难道就没有违规吗?
综上,原审裁定无论在法理和事实方面均存在欠缺,有强权他人的意向,故难以信服。
为此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膳魔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优优兔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膳魔师公司网购的收货地深圳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深圳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优优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优优兔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一时难以查清,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故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