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47号原告:东莞市昊恩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昊恩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佛山市企业,因此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本院管辖的依据。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煜辉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