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初54号之二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伍勇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淘宝网“北京永利缤纷商城”店铺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伍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