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26号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地址为瑞士楚格巴赫霍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花,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MCM控股公司与被告李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MCM控股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MCM控股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CM控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MCM控股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