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27号原告:杨武。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京华家具城。
经营者罗小根。
委托代理人:刘彬,系该销售处职员。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村。
经营者王德永。
原告杨武与被告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