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51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小桥装饰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亿丰国际商贸港16幢108、122-128号(东方五金)。
经营者:刘启高。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小桥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