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761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JochenLederhilger),鲍尔.克劳斯(klausBau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艾桂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一街9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唐征。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艾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