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8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兆好,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兆明,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胡云海,男,1955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段爱光,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兆好、胡兆明、胡云海、段爱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