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450号原告:陈建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梅,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建军于2016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