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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与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450号
案件名称陈建军与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军,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450号原告:陈建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梅,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南京康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建军于2016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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