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79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英山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路18882号。
代表人:孙向平,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英山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