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1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珊瑚海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西2栋101室。
经营者:熊金花,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珊瑚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