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1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明亮眼镜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51号-17。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州区明亮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