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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帅帅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727刑初68号
案件名称麻帅帅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祁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麻帅帅,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7刑初68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帅帅,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继承,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明珠,男,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杰,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骁勇,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5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金鉴,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6年5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帅帅、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麻帅帅、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手机号为135XXXX****的持机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麻帅帅订购4L青花50汾酒50箱(每箱一盒),并于2015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麻帅帅定金9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6日晚7点在祁县高速路口胡兰大桥附近交易。

2016年1月6日下午,麻帅帅以每套包装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胡继承订购了50套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4L青花50汾酒的包装,并约定使用胡继承亲戚经营的酒厂的散酒进行灌装。

后麻帅帅支付酒厂10000元,并让被告人武明珠、赵杰、孟骁勇三人帮助胡继承把酒做好,由被告人赵金鉴驾车载麻帅帅到祁县原西村丰盛源饭店附近与买方接头。

胡继承伙同武明珠、赵杰、孟骁勇将400斤散酒运到文水县信贤村张某家中,胡继承开车拉来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包装盒并托人运来酒瓶,之后四人与胡继承叫的人共同制造假冒青花50汾酒。

当晚23时许,胡继承驾驶晋XXXX**面包车伙同孟骁勇将灌装好的25盒假冒4L青花50汾酒运到祁县原西村丰盛源饭店门口,在进行交易时被祁县公安局民警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胡继承当场被抓获,麻帅帅、赵金鉴、孟骁勇驾车逃跑。

2016年2月24日,麻帅帅到晋中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4月7日,孟骁勇、赵金鉴到晋中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4月11日,武明珠、赵杰到祁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麻帅帅伙同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麻帅帅、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系从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麻帅帅、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被告人胡继承辩称,本案存在钓鱼执法,其卖给麻帅帅的只是包装,尚未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属于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手机号为135XXXX****的持机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麻帅帅订购4L青花50汾酒50箱(每箱一盒),并支付麻帅帅定金9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6日晚7点在祁县高速路口胡兰大桥附近交易。

2016年1月5日,手机号为135XXXX****的持机人向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武某举报了该情况。

2016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麻帅帅以每套包装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胡继承订购了50套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4L青花50汾酒的包装,并约定使用胡继承亲戚经营的文水县胡兰村老陈坛酒厂的散酒进行灌装。

当晚6时许,麻帅帅联系了被告人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一起去到胡兰大桥附近,麻帅帅交代武明珠、赵杰、孟骁勇持自己的银行卡到老陈坛酒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麻帅帅自己和赵金鉴去到祁县原西村丰盛源饭店附近与接货人接头。

后因赵明珠等人在酒厂持银行卡刷不出钱,麻帅帅遂亲自到酒厂通过刷卡及手机转账支付了酒厂10000元,麻帅帅并交代武明珠、赵杰、孟骁勇三人帮助胡继承把酒做好,之后麻帅帅、赵金鉴返回到祁县原西村丰盛源饭店附近与接货人一起等待。

胡继承伙同武明珠、赵杰、孟骁勇开车将400斤散酒运送到文水县信贤村张某家中,胡继承又开车拉来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包装盒,并托人运来酒瓶,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以及胡继承叫来的人共同制造假冒青花50汾酒25箱。

当晚23时许,胡继承驾驶晋XXXX**面包车伙同孟骁勇将灌装好的25盒假冒4L青花50汾酒运到祁县原西村丰盛源饭店门口,见到麻帅帅后,在进行交易时被伪装成接货人的祁县公安局民警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胡继承当场被抓获,麻帅帅、赵金鉴、孟骁勇驾车逃跑。

2016年2月24日,麻帅帅到晋中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4月7日,孟骁勇、赵金鉴到晋中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4月11日,武明珠、赵杰到祁县公安局投案。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麻帅帅、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假冒产品鉴定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扣的青花50汾酒系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注册商标产品。

3、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价格说明,证实60度青花汾酒(50),规格4L的市场指导价格为57120元/盒。

5、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6]第1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青花50年汾酒25盒,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3860元/盒,合计为人民币1096500元。

6、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晋中)鉴(电子)字[2016]00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号码为135XXXX****的SIM卡、光盘,证实对号码为135XXXX****的SIM卡进行检验,检出通讯录4条、通话记录1条、短信息30条,其中2015年12月29日收到赵某手机号170XXXX1909的一条短信息内容为:“把钱打过来吧,十万块钱的东西打900谁干阿,钱打来,保证货安全到达。

”检出的结果数据刻录在光盘中。

7、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明,证实武某为该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

8、牡丹灵通卡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赵某的牡丹灵通卡2015年12月28日pose机交易汇款收入900元,2016年1月6日pose机交易消费支出8000元。

9、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12月28日汇款人李某给赵某账户内汇款900元,客户签名“郑某”。

10、一本通交易明细,证实麻帅帅邮政储蓄账户2016年1月6日消费支出2000元。

11、pose机刷卡2000元的凭证。

12、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三枚防伪标识及查扣的假冒青花50汾酒外包装上的三枚防伪标识。

13、晋中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麻帅帅于2016年2月24日到该局投案。

14、晋中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7日孟骁勇到该局投案,2016年4月27日赵金鉴到该局投案。

15、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1日上午,武明珠、赵杰分别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到祁县公安局投案。

16、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胡继承持有的青花50汾酒26盒。

17、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6日晚,该队接汾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请求,在祁县城赵镇原西村查扣26箱青花汾酒(规格为50年、4L装、60°),经现场清点,其中一箱为空盒。

查获驾驶人叫胡继承,车辆晋XXXX**面包车。

25箱假冒汾酒已移交汾酒厂,车辆移交晋中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18、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委托保管书,证实扣押了晋XXXX**面包车一辆、车钥匙两把、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一本、青花50汾酒60°vol(4L/盒)二十六盒(其中一盒为空包装)。

扣押的假冒汾酒委托汾酒集团打假办予以保管。

19、证人武某的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

2016年1月5日,在河南郑州有人向其举报有山西文水籍人卖给他的是假汾酒,他又向文水籍人定了50箱汾酒,文水籍人让他自己提货,他不敢去,知道其是汾酒厂打假办的,就把他和文水籍人联系的电话卡给了其,并说他和文水籍人已联系1月6日晚在祁县高速口交接。

其就和打假办两个工作人员回了山西,联系了祁县公安局,其和公安局的两个人晚上7点到了高速口附近,给文水籍人打了电话,隔了一会来了两个人,见面后对方说货还在文水,其让对方想办法送过来,对方就走了。

过了半个小时,对方两人又回来了,和其们一起等着。

等到晚上12点左右,又来了一辆车,拉的20多箱货,其和警察一起,抓住了送货的司机,扣了车牌号为晋XXXX**的车辆和26箱(盒)假冒酒,跑了一辆车、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持170XXXX1909手机号码的人。

举报卖假酒的人的手机号是135XXXX****,销售假冒汾酒的人的手机号是170XXXX1909。

接货时其们开着一辆临时租的厢货车,其和两个民警在驾驶室,车厢里有四五个民警,三个打假办工作人员在几百米外的饭店埋伏。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前两天,其儿子张某1打电话,说他同学胡继承和老婆吵架了,要在其家里住几天。

2016年1月6日晚8点左右,其回家看到有几个妇女在西房里坐着,说是胡继承让过来的,接着其看到胡继承带着两三个人过来了,其看到他们灌酒了,但不知道是什么酒,后来出了事情人就都走了。

2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文水县胡兰村经营老陈坛酒业公司。

2016年1月6日下午6点多,其表弟胡继承打电话说想拿400斤酒,晚8点多,胡继承打电话让其去酒厂,其去了后他们五个人在院子里,说好25元一斤酒,往桶里装了400斤酒,微信转给其8000元,刷卡刷了2000元。

2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汾酒厂驻河南打假办工作人员。

2016年1月5日武某通知其有个案子,1月6日下午其和武某等人一起去的祁县公安局,晚上7点多其上了厢车,晚12点左右,厢车门被打开开始装酒,后来听到一声抓人,其就下车,看到一个人被按倒,后来其把扣押的酒押回去了。

23、证人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车牌号为晋XXXX**的面包车是其妻子尚某所有,后转卖给了胡继承,因未付钱,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

24、被告人麻帅帅的供述,证实其小名叫帅子。

2015年5月份,其在上网聊天时,一个叫红旗渠烟的人加了其的QQ,问其有没有汾酒60°陈酿(8斤装的),他要的就是假酒,其说给他问一下。

7、8月份时他又在QQ问有没有这款酒,其要了对方的手机号,尾号是3338。

河南人和其电话联系过几次,事发前四五天,又打电话问有没有这种酒,其说有,后价格谈成2000元一箱,河南人要50箱,并付了其900元的定金,打到了其老婆赵某的邮政储蓄卡上。

2015年10月份,其在和康康吃饭时知道康康是做酒生意的,就说网上有人要汾酒8斤装的60°陈酿酒,康康给了其二狗的手机号。

案发前4、5天,一天晚上其给二狗打电话,说其是麻家堡的帅子,问他有没有汾酒60°8斤装的陈酿酒,并自称是国强的朋友。

事发当天下午3点多,其和赵金鉴一起和二狗在胡兰大桥见的面,他开的北汽威旺过来,在车座位上拿出蓝色的汾酒盒子,一个瓶子,一个底座让其看,其和手机里的图片对比了,就是这个东西,说好1400元一套,其问里面灌什么酒,二狗说灌他亲戚家的纯粮酒,其让弄上50箱。

案发前一天或当天,其告诉河南人中午12点往祁县高速口走,来了之后打电话其去接,其是用170XXXX1909手机号联系的。

当天晚上6点多,其叫上赵金鉴、孟晓勇、武明珠、赵杰一起到了胡兰大桥,其和赵金鉴在胡兰大桥附近和河南人见的面,赵金鉴开的车,河南人让给他们老板带点散酒,后二狗打电话让付定金,其让孟骁勇、武明珠、赵杰去了二狗亲戚家,并把二狗的手机号给了武明珠,他们开的孟骁勇的北汽威旺车,赵杰开的一辆北汽面包车,车牌都没上,去时拿的其妻子赵某的邮政卡,他们在二狗亲戚家给其打电话说卡里没钱,其就去了二狗亲戚家,用赵某的邮政卡刷了8000元,用微信给二狗亲戚的儿子转了2000元,打完钱其去二狗亲戚家放酒的地方看了一下,二狗的车已经在了,旁边放着两个100斤和大约4、5个50斤的空塑料桶,之后其和赵金鉴回到了交易地点,在那里等二狗把东西拉过去,快12点时,二狗和孟骁勇过来了,河南人看了东西,就一起搬酒,东西搬完,河南人叫了一声,那四个人就把二狗按住了,其和赵金鉴、孟骁勇都跑了。

25、被告人胡继承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两天下午,帅子自称是国强的伙计,给其打电话要汾酒50年的包装,其说1400元一件,帅子说要50件。

2016年1月6日下午5点左右,帅子打电话要看货,其拉了一套包装和帅子见了面,帅子看了包装说没问题,并说好用其外公家的酒。

帅子打电话和客户联系后,让其回家准备,其从家里拉了1个100斤的酒桶和4个50斤的酒桶到了其外公酒厂。

帅子打电话说让他伙计过来,之后拿136XXXX****手机的人给其打电话问其地址,一共来了两辆车,三个人,说是帅子的朋友,拿136XXXX****手机的人(通过辨认得知叫武明珠)拿着银行卡算酒钱,卡里的钱不够,他们给帅子打了电话,大约8点左右帅子过来结账,用pose机转了几千元,用手机转了几千元,一共拉了300斤左右的酒。

帅子还让多打点散酒,说客户要尝,其告诉其哥哥孟某让多灌点酒,帅子就走了。

之后其和帅子的三个朋友一起把酒拉到了张某1家,卸完酒其就到其家牛场把假冒青花50汾酒的包装拉到了张某1家,路上碰到孝哥,其让孝哥把瓶子拉过来,和其一起做酒的有帅子的三个朋友,还有其雇的村里的三个妇女,一共做了25箱酒,还有一套剩余包装,就是给帅子看的样品,还在其车上放着,做完酒后,帅子打电话让他朋友拉过去,并让其也过去顺便把钱结了,大约晚上11点多其开车和帅子的一个朋友一起往祁县方向走,后在祁县原西村被公安局的抓获。

其驾驶的北汽威旺汽车,车牌号晋XXXX**,车主是尚某,2015年7月份其和尚某的老公刘晓东买的,一直没有过户。

26、被告人武明珠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6日晚7点左右,麻帅帅打电话叫其出去吃饭,他让孟骁勇开车接上其往南胡大桥走,路上和麻帅帅、赵金鉴、赵杰碰头,赵金鉴开的车,一起去了胡兰大桥,麻帅帅让其们等着,他和赵金鉴开车走了,等了大概半小时左右,麻帅帅和赵金鉴回来,麻帅帅给了其两张银行卡,还有一个手机号,让其和孟骁勇去胡兰村的外环,打电话就有人接,让其们去买酒,给酒厂刷10000元,其和孟骁勇、赵杰去了胡兰村,一个人接上其们去了酒厂,因为银行卡刷不出钱,其就给麻帅帅打了电话,大约10分钟,赵金鉴开车和麻帅帅过来了,麻帅帅在酒厂pose机上刷了卡,就和赵金鉴走了,并让其们跟着二狗帮点忙。

二狗、还有酒厂的一个人把散酒灌到塑料桶里,两个100斤的大桶,四个50斤的小桶,其们帮忙把散酒抬上孟骁勇的车,其和孟骁勇一辆车,赵杰开一辆车,二狗开一辆车在前面领路,到了信贤村的一户人家,把散酒搬到了西房,西房里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和四五个妇女。

卸酒的时候二狗就出去了,大约半个小时一辆车停到院子里,开车的人出来卸盒子,上面写着“50”、“杏花村”等字样,黄色的牛皮纸盒子,还有白色塑料膜包住的盒子,还卸下来几个箱子,后来看到是酒包装的底座,卸完箱子,那个人就走了,过了10分钟,又来了一辆车,一个人往西房搬酒瓶,二狗回来了,接着妇女们就在西房里做酒,把标签贴好,有什么问题就问二狗。

大约装了20多箱,二狗说要走了,麻帅帅打电话让跟上一个人,其不想多知道这些,就让孟骁勇去,大概快12点,孟骁勇和二狗就走了。

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其给麻帅帅打电话没人接,就给赵金鉴打电话,赵金鉴说赶紧跑,其和赵杰就回了村里。

27、被告人赵杰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6日晚7点多,麻帅帅叫其出去吃饭,其开上自己的白色北汽威旺汽车到村口等,其看到孟骁勇的车,孟骁勇在车里坐着,说麻帅帅叫出去吃饭,其们就一起等着,一会看见赵金鉴开着一辆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过来,麻帅帅在副驾驶坐着,其和孟骁勇就开车跟着,一直到了南胡大桥停下,其看到麻帅帅、赵金鉴、孟骁勇、武明珠摇下车玻璃说话,然后麻帅帅、赵金鉴开车往祁县方向走了,大约十几分钟,麻帅帅和赵金鉴回来,把车停在孟骁勇和武明珠车旁边,通过车窗麻帅帅给了武明珠一张卡,具体说什么其没有听到,孟骁勇按了几下喇叭就开车走,其就开车跟着往胡兰镇方向走,到了胡兰村口,孟骁勇把车停在路边,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吕梁牌照的银白色北汽威旺,也就几句话的功夫,吕梁牌照车就先走,孟骁勇跟着,其也跟着他们,往胡兰村方向走,到了一个酒厂里面,武明珠说是麻帅帅让买酒,到了一间屋子里,武明珠把卡给了南胡的二狗,用pose机要刷10000元,没刷出来,换了一张卡,还是没刷出来,武明珠给麻帅帅打了电话,过了20分钟左右,麻帅帅和赵金鉴开车过来,麻帅帅用手机通过微信给酒厂男子转了10000元,麻帅帅让其们跟着二狗拉东西帮忙,其们就去库房装酒,二狗和老板把酒装到塑料桶里,有2个100斤的大桶,4个50斤的小桶,其们将桶抬到孟骁勇的车上,跟着二狗去了信贤村。

在信贤村的一个民宅,其们把酒搬到西房,卸酒的过程中二狗就走了,西房里有6个女的和2个男的,半个小时后,其看到二狗开车到了院子里,车上装的四五个一米多的箱子,箱子里装的蓝色的盒子,盒子上写的似乎是“青花50年”,箱子里还装着大约四五十个底座,一个塑料袋里装的盖子。

20多分钟后,又来了一辆QQ车,装着大约四五十个瓷瓶。

其和武明珠、孟骁勇、二狗,还有QQ车上的两个人把酒瓶搬到屋里,屋里的妇女就开始做酒,酒做好后,二狗把20多箱酒搬到车上,和孟骁勇就开车走了。

后其让武明珠给麻帅帅打电话,打不通,武明珠就给赵金鉴打电话,打完电话,武明珠让其赶紧走,其和武明珠就开车回了村里。

28、被告人孟骁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6日晚7点左右,麻帅帅打电话叫其出去吃饭,让其开车接上武明珠。

其接上武明珠,赵金鉴开车拉着麻帅帅,赵杰开着自己的车,一起去了胡兰大桥口,麻帅帅让其们等着,他和赵金鉴开车走了,过了大概20分钟,麻帅帅和赵金鉴回来了,他给了武明珠两张银行卡和一个手机号,说是让其们去拉散酒。

其们到了胡兰村,武明珠给那个手机号打了电话,一会儿南胡村的二狗出来接上其们去了酒厂,武明珠刷卡两次密码错误,就给麻帅帅打电话,麻帅帅和赵金鉴过来后刷了卡,麻帅帅让其们跟着二狗,把散酒卸了。

二狗和酒厂的主家将散酒灌到塑料桶里,其们帮忙搬到其的车上,大约晚上8点左右,跟上二狗去了信贤村的一户人家,把散酒搬到了西房里,屋里有一个50左右的男子和几名妇女,卸完酒二狗就走了。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二狗回来了,后面跟着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上载着蓝色的整盒的包装,开车的那个人把包装放到了房间里。

又过了10分钟左右,又来了一辆小型汽车,载着酒瓶,把酒瓶放到房间里他们就走了。

二狗进了房间和工人们做酒,包装标签贴好后,其和武明珠、赵杰将灌好的酒搬到门口,其到了隔壁房间,出来时酒已经装到了车上。

大约晚上11点多,二狗开车,其在副驾驶坐着,把做好的50年汾酒拉到祁县和文水交界的地点,其看到麻帅帅后,直接上了赵金鉴的车。

过了没多久,其听到有人叫了两声,还有人拍后面的车门,然后赵金鉴就开车跑,麻帅帅追住上了车一起跑了。

29、被告人赵金鉴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6日下午3、4点,麻帅帅让其一起去见个朋友,其们去了胡兰大桥,其在车上等着,麻帅帅上了别人的车,其不知道麻帅帅干什么,过了一会麻帅帅回来,其们就走了。

晚上6点多,麻帅帅打电话让其去赵杰家接他,其去了后,麻帅帅联系了孟骁勇、武明珠,其们五人就一起去了胡兰大桥附近,麻帅帅让其他人等着,其开车拉着麻帅帅去见客户,麻帅帅下车和他的客户谈了一阵子,不知道谁给麻帅帅打电话要钱了,其们就返回胡兰大桥,麻帅帅给了武明珠银行卡,让武明珠、孟骁勇、赵杰去打钱,其和麻帅帅又回了和客户见面的地方等着。

后来,有人给麻帅帅打电话说钱刷不出来,其就拉着麻帅帅去了胡兰村,麻帅帅把钱打完其们就又返回了胡兰大桥。

其第一次拉着麻帅帅和客户谈话时,其听到他们说那个酒3万多元,其就知道是假酒了。

大约晚上11点多,麻帅帅让把做好的酒先拉过来,过了一会,孟骁勇和一个人把酒拉过来了,孟骁勇直接上了其的车,其们在车里等着,没多久,其听到外面乱糟糟的,孟骁勇说快跑,其就开上车跑,麻帅帅追过来也上了车,这时武明珠打过电话来,其告诉他们跑吧,其们就开车回了村里。

30、麻帅帅的辨认笔录,证实麻帅帅辨认出武某就是其联系的河南老板的司机,2016年1月6日晚给他送货。

31、麻帅帅的辨认笔录,证实麻帅帅辨认出胡继承就是2016年1月6日晚在祁县城赵村路段送假冒4L青花50汾酒的南胡村的二狗。

32、麻帅帅的辨认笔录四份,证实麻帅帅辨认出赵金鉴、赵杰、孟骁勇、武明珠就是2016年1月6日其叫上去胡兰桥的朋友。

33、麻帅帅的辨认笔录,证实麻帅帅辨认出了高康康。

34、麻帅帅指认假冒汾酒的照片。

35、胡继承的辨认笔录,证实胡继承辨认出麻帅帅就是让其拉假冒汾酒的帅子。

36、胡继承的辨认笔录,证实胡继承辨认出武明珠就是2016年1月6日拉酒的小胖子、136尾号是9521的持机人。

37、胡继承的辨认笔录,证实胡继承辨认出赵杰就是2016年1月6日和其一起拉酒做酒的帅子的朋友。

38、胡继承指认假冒汾酒及拉假酒的车辆照片。

39、武明珠的辨认笔录五份,证实武明珠辨认出了麻帅帅、孟骁勇、赵金鉴、赵杰,并辨认出张某就是其在信贤村包装酒的屋里见到的50多岁的男子。

40、武明珠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帮忙灌装的假冒青花50汾酒照片。

41、武明珠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们灌酒的住户照片。

42、赵杰的四份辨认笔录,证实赵杰辨认出了麻帅帅、孟骁勇、武明珠,并辨认出胡继承就是2016年1月6日晚拉酒灌酒的二狗。

43、赵杰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们帮麻帅帅灌装的假冒青花50汾酒照片。

44、赵杰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们灌酒的住户照片。

45、孟骁勇的四份辨认笔录,证实孟骁勇辨认出了麻帅帅、武明珠、赵金鉴、赵杰。

46、孟骁勇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和二狗送的青花50汾酒照片。

47、孟骁勇指认出2016年1月6日晚其们在南庄镇信贤村灌酒的民宅照片。

48、赵金鉴的四份辨认笔录,证实赵金鉴辨认出了麻帅帅、武明珠、孟骁勇、赵杰。

49、武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武某辨认出麻帅帅就是2016年1月6日晚在祁县高速口和其见面的人。

50、武某指认在河南郑州有人向其举报假冒青花50汾酒信息的地点照片。

51、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胡继承就是2016年1月6日晚在其家中灌酒的二狗。

52、张某指认灌酒地点的照片。

53、卫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卫某辨认出麻帅帅就是2016年1月6日晚在祁县城赵高速口接头的文水人。

54、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郭某辨认出麻帅帅就是2016年1月6日晚在祁县城赵高速口接头的文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帅帅伙同胡继承、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麻帅帅、胡继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胡继承的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麻帅帅、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继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亦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情节,虽不能认定为钓鱼执法,但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涉案侵权产品虽然尚未进入市场,但被告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属犯罪既遂,对被告人胡继承提出的属犯罪未遂的当庭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帅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继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武明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预缴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预缴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孟骁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预缴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金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预缴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追缴被告人麻帅帅的违法所得900元,扣押的青花50汾酒60°vol(4L/盒)二十五盒予以没收;

扣押的晋XXXX**面包车一辆、车钥匙两把、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一本发还被告人胡继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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